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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当前仍存在国企腐败等四大问题亟须解决

来源:     作者:     发布时间: 2016-04-22     点击量:

    中国社会科学院,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在京发布第五部《反腐倡廉蓝皮书》。蓝皮书指出,国企腐败和不正之风、“雁过拔毛”式腐败、“两个责任”的衔接落实、防止腐败措施不够得力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。同时,蓝皮书针对反腐败问题提出六点建议。


    一些国企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较多


    从中央到地方巡视组反馈的“体检表”可看出,一些国有企业既存在收受贿赂、贪污挪用等传统直接的腐败,也存在关联交易、利益输送、内外勾结套取国有资产行为,通过资本运作套取国有股份等隐蔽复杂的腐败样式。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亲属违规办企业,第三方业务占比过高引发利益输送,特定关系人利用领导人员职权牟利,出现了“寄生性”、“家族式”利益共同体。有的国企违规用人,“近亲繁殖”土壤较厚,任人唯亲、搞“小圈子”导致“链条性腐败”频发。国有海外公司和工程项目监督存在诸多困难,海外投资风险防范和监控难度较大。个别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弱化,强调企业特殊化,忽视党风廉政建设,领导人员主体责任意识淡薄,纪检监察机构监督乏力,“当好人”现象依然存在,公款打高尔夫球、公款大吃大喝、公款旅游、公车私用、不严格实行退休制度等问题仍时有发生。


    “雁过拔毛式”腐败仍然较多


    公共资金、公共资产和公共资源领域还是腐败问题发生的“重灾区”,尤其是从多个部门和系统分流出的专项资金经常出现“跑冒滴漏”现象,贪占克扣、截留挪用、优亲厚友、虚报冒领等问题较多。现实中的监督仍存在不少盲点,有些岗位和人员未受到足够关注。办事求人的地方较多,靠“打点”“融通”现象普遍,吃拿卡要从公共机构扩散到私营机构,通过影响立法、部门决策谋取利益,利用中介和社会组织腐败等新现象冒头,“无官无职”的人也可能会雁过拔毛“捞外快”。官办、半官办、官民合办的“红顶中介”与少数党政机关干部藕断丝连,关系暧昧。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取消了,但中介却设有前置性条件,要求服务对象必须购买的服务种类依旧花样繁多。


    “两个责任”衔接落实不够到位


    按照“三转”要求,纪检监察机关应将不该管的职能转出去,但受“路径依赖”的影响,职能转变并不“一帆风顺”。有的地方、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任务分工缺乏统筹安排、通盘考虑,纪委转出来的业务无相应部门或单位承担,无人员落实,出现业务“真空”的现象。有的部门因为人员不专业,缺乏相应履职能力,不善于甚至不会落实主体责任,具体工作不知道如何开展,造成原来有声有色的工作在移交过程中被弱化,功能作用减退。一些纪检监察组织仍在承担现场监督招投标、政府采购、人员聘用管理、招商引资、征地拆迁、信访维稳等与监督执纪无关的业务,出现职能越位、错位与缺位并存交织的现象,监督责任虚化。


    防止腐败措施不够得力


    防治腐败的能力建设受到限制较多,现代化水平还不够高,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展缓慢,信息“孤岛”现象仍然存在,信息互通共享存在诸多限制,严格管理监督党员干部的基础工程“贫血”;脸谱、指纹信息处理等技术运用不充分,身份户籍管理与现代社会管理不相适应,一人多个身份证、护照等现象存在;预算编制和执行仍然粗放,财务管理存在漏洞,执行标准硬化与僵化同时出现,科研经费管理未完全适应科技创新的迫切需求;电子发票、公务卡、信用卡等从根本上有利于防止腐败的工具还没有普遍推广,大量现金使用给腐败留下较大空间。


    蓝皮书针对当前反腐工作提出六点建议:健全党员干部廉洁成长机制,重视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的廉政建设,强化“两个责任”的衔接与落实,升级防治腐败的技术手段,加大打击行贿的力度,着力治理“吃拿卡要”式腐败。


    健全党员干部廉洁成长机制


    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需要合理的竞争机制来保障,探索推进公务员聘任制,落实好领导干部任期制,加大公务员绩效考核,畅通进出上下渠道,形成能者上、庸者下的有效机制。制定“公务员伦理法”,将廉洁自律的成熟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,有效防范和管理公务员利益冲突等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。拓展运用“中国版”财产申报制度,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主体范围拓宽到资金、项目、审批、人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,不断增强随机抽查的预防警示效果,严肃处理不实和虚假申报。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与企事业人员社会保障衔接,消除不同体制之间人员流动的障碍。完善薪酬调查评估体系,参照企事业人员收入和社会发展水平,在公务员中建立与业绩挂钩的浮动薪酬体系。坚持“开前门”,保证工资收入足以保障公务员体面尊严地生活,坚决“关后门”“闭斜门”,严肃处理“小金库”、违规发放津补贴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。


    重视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的廉政建设


    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,扎实做好党建工作,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权力相互制约,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,实施外部董事制度,发挥财务审计、投融资、薪酬与提名等常设性专业委员会的作用,规范和限制董事长和总经理兼职,建立监事会考评奖惩制度,强化监事会职能。加强内部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,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开支,公开“三公”经费预决算、国企领导的薪酬、职务消费、业务消费情况。加强国有企业采购监管力度,探索将国有企业采购纳入政府采购。利用财务云技术,实现审计、财务、纪检等“多双眼睛”24小时实时监控明细账、发票、合同、审批文件等资料,尤其加大对分公司、境外分支机构的监督,有效监控腐败风险。加强国企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人员诚信管理,要求申报个人有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抽审。严格第三方业务监管,斩断利益输送的链条。加强国有企业高管和重要岗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移民、出国、投资管理,“裸官”担任国企高管需报请批准。加大重点领域和重要岗位人员交流力度,对财务、审计、法务部门主管实行委派管理。国企人员要主动抵制商业贿赂,在并购、交易等商业合同中增加反腐败条款,对有腐败记录的商业伙伴设立交易限制条件。严格按照巡视要求认真整改,把纪律挺在前面,抓早抓小,紧盯公款消费、公款旅游、公款吃喝、违规用人、不严格实行退休制度等易犯的“老毛病”。加大问责追责,对重大决策失误、管理上的失误、经营上的失误,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企业和部门,实行“一案双查”,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。


    强化“两个责任”的衔接与落实


    树立责任和追责意识,开列党风廉政建设“责任清单”,将责任管理常态化、程序化、规范化。上级党委和纪委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纪委落实“两个责任”衔接的具体指导,着力解决职能转变中的具体问题。统筹规划部署业务承接,相应调整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职能和人员编制,提供充足的人员、经费等保障,消除“三转”中的“肠梗阻”。根据业务需要统一调配纪检监察机关与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,保持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。加强任务承接部门人员业务培训,提升履职尽责的素质和能力。党委和纪委经常性组织“回头看”,对“三转”工作落实状况进行评估检查,总结推广经验和成效,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。


    升级防治腐败的技术手段


    加强身份证、护照等证照的管理,利用现代技术加强身份信息管理,防止一人多个身份证、护照等现象,对违规办证行为实行问责追责。提升现代科技运用水平和能力,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,消除信息“孤岛”,加大信息互通共享和运用,提升信息数据库运用水平。大力推广电子发票、公务卡、信用卡等使用,严格限制现金交易,严肃查处私自大量携带现金的行为。细化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报告资金异常变动信息、协助查办腐败犯罪案件等责任和义务的规定,扎牢金融监控网络。


    加大打击行贿的力度


    对行贿行为实行“零容忍”,既要重视打击受贿,也要重视惩处行贿。完善法律和制度规定,从金额大小、收送对象关系等方面明确界定“礼”和“贿”。充分发挥技术侦查的作用,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行贿犯罪线索、搜集和固定证据,改变靠“一张纸、一支笔、一张嘴”办案的被动局面。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打击行贿犯罪的配合协作,行贿犯罪不论发生在哪里都能被及时查处。收缴行贿获得的非法所得,加大行贿的经济处罚,提高行贿的成本。建立有奖举报贿赂制度,引入社会和媒体等多方监督力量参与,鼓励发现贿赂行为。对法人行贿,要追究法人代表、责任高管的刑事和民事责任,防止利用法人作为掩护而逃避行贿犯罪责任。完善和全面推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,网络免费提供个人和单位行贿犯罪记录查询,将查询结果与市场准入、经营资质、贷款审批、投标资格、就业创业等挂钩,让行贿人受到限制、付出代价。在人民法院网络公布的裁判文书基础上,建立行贿裁判文书数据库供社会免费使用。加大行贿危害性的宣传,积极营造打击行贿的良好氛围。各行业协会、商会等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反行贿的行业规则,采取措施严肃处理行贿行为。


    着力治理“吃拿卡要”式腐败


    纪检监察网站建立“吃拿卡要”曝光专区和投诉举报监测分析系统,对多次遭举报投诉的公职人员调查核实后予以严肃处理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,跟踪“吃拿卡要”突出问题,点名道姓通报曝光。完善不合格公职人员退出制度,在人事制度上体现从严要求。对近年来侵害群众利益的信访举报问题大排查、大起底,排查梳理、列入台账,运用大数据进行管理分析,列出典型的“雁过拔毛”吃拿卡要式腐败,加大治理力度。经过严格审批程序,纪检监察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公安机关可采用“微服私访”、委托第三方独立调查等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索贿行为调查取证,用“点”击方式增强执纪执法威慑力,扩大“廉洁面”。对“吃拿卡要”问题不纠正、不查处、不治理,甚至故意掩盖、袒护的,或者“吃拿卡要”现象接连发生的,实行“一案双查”,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,又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。